地税问题解答5.doc

投稿: 心碎了 更新: 2021-07-22 浏览: 3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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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税问题解答5 ,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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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市地方税务局 潍地税函[2011]34号 转发《关于代收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有关问题 的通知》的通知 各县市区地税局,市局各科室、各分局: 现将省局《关于代收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有关问题的通知》(鲁地 税函[2011]113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积极抓好落实。
二O一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潍坊市地方税务局办公室 2011年7月29日印发 校对:付景飞印12份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鲁地税函〔2011〕113号 关于代收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地方税务局: 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筹集 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鲁政发[2011]20号)和《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水利厅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征收管理 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鲁财综[2011]84号)的有关规定,现就地税 部门代收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有关工作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征收 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以下简称“三税”)的企事业单 位和个体经营者,在办理“三税”纳税申报的同时向主管地方税务机 关办理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的申报缴纳。
自2011年8月1日起,申报缴纳地方水利建设基金使用修改后的《 附加税(费)纳税申报表》(样式见附件),原《附加税(费)纳税 申报表》停止使用。
缴纳人应按照相关规定和申报表中的要求按时如 实填报,并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减征或免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
对由于 减免“三税”而发生退税的,同时退还已征的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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