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财政厅.doc

投稿: 阳光酒窝 更新: 2021-07-22 浏览: 3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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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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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水利厅 闽财农〔2008〕30号 关于申报2008年中央财政农田水利建设 补助专项资金项目的通知 各有关县(市、区)财政局、水利局: 根据财政部、水利部《2008年中央财政农田水利建设补助 专项资金项目立项指南》精神,现就申报2008年中央财政农田 水利建设补助专项资金项目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原则 一是突出落实中发[2008]1号文件要求,集中资金加强农田 水利基础设施建设。
二是突出工程建设机制体制的完善和创新 。
积极推进产权制度改革、加强工程设施改造、深化农业水价 改革,创新工程管护机制,综合提升农田水利工程设施的功能 。
三是突出粮食安全、增加农民收入的需要,体现粮食产量、 品质和集中连片优势。
四是突出民办公助机制的作用,充分调 动农民和地方政府的积极性。
五是突出节水灌溉技术的运用和 推广,提高农业用水效率和效益。

二、资金规模 安排你县(市、区)2008年中央财政农田水利建设补助专 项资金控制数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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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项目建设内容 2008年农田水利建设项目内容包括:雨水集蓄利用、高效 节水灌溉、灌区末级渠系改造、其他小型农田水利建设。
福清 市、安溪县和龙海市为高效节水灌溉项目县。

四、补助标准和范围 中央财政农田水利建设专项资金补助比例为项目投资总额 的50%。
在中央财政资金对县(市、区)补助标准不变的前提下 ,具体项目的补助标准由各县(市、区)财政、水利部门自行 确定。

第五批水利化县当年度省级专项补助资金应不低于50%用 于农田水利建设,列入省级财政补助。
农田水利建设补助专项使用范围包括:项目建设材料费、 设备费、施工机械作业费、项目管理费等费用。
县(市、区)提取的项目管理费比例不超过中央补助资金1 %。
管理费用于中央补助项目的审查论证、规划编制、工程设计 、技术咨询、项目验收等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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