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暂行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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穗府办〔2009〕9号 印发广州市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州市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暂行规定》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 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安全监管局反映。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二月三日 广州市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落实事故责任追究制度,提高生产安全事故 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 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 失达到规定标准的生产安全事故(下称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市和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坚持政府统一领导、分级实施的原则,实事求是、科学合理地 开展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参加事故调查处理的部门和单位应当互相协调配合,提高事故调查 处理工作的效率。
事故发生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支持、配合上级人民政府及有 关部门的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并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
第四条 事故发生单位应积极配合政府及有关部门开展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如实提供调 查处理所需证据材料,不得伪造和毁灭证据,不得阻扰和干预对事故的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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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梦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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