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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2010年修订.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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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a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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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2010年修订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2010年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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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2010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9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10年12月25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 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公布,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胡锦涛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1991年6月29日
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2010年12月2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保护和合理利用水土资源,减轻水、旱、风沙灾害,改 善生态环境,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水土保持活动,应当遵守本法。
本法所称水土保持,是指对自然因素和人为活动造成水土流失所采取的预防和 治理措施。
第三条 水土保持工作实行预防为主、保护优先、全面规划、综合治理、因地制宜、突出重 点、科学管理、注重效益的方针。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水土保持工作的统一领导,将水土保持工作纳入 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对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任务,安排专项资金,并 组织实施。
国家在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实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水土保持目 标责任制和考核奖惩制度。
第五条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水土保持工作。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设立的流域管理机构(以下 简称流域管理机构),在所管辖范围内依法承担水土保持监督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水土保持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农业、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有关的 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工作。
第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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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2010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9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10年12月25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 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公布,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胡锦涛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1991年6月29日
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2010年12月2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保护和合理利用水土资源,减轻水、旱、风沙灾害,改 善生态环境,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水土保持活动,应当遵守本法。
本法所称水土保持,是指对自然因素和人为活动造成水土流失所采取的预防和 治理措施。
第三条 水土保持工作实行预防为主、保护优先、全面规划、综合治理、因地制宜、突出重 点、科学管理、注重效益的方针。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水土保持工作的统一领导,将水土保持工作纳入 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对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任务,安排专项资金,并 组织实施。
国家在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实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水土保持目 标责任制和考核奖惩制度。
第五条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水土保持工作。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设立的流域管理机构(以下 简称流域管理机构),在所管辖范围内依法承担水土保持监督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水土保持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农业、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有关的 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工作。
第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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