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土保持监测资质管理办法.doc

投稿: 监理工程师 更新: 2021-07-19 浏览: 3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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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土保持监测资质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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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土保持监测资质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立法目的)为了加强水土保持监测资质管理,保证监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水土保持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受委托从事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活动的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取 得《水土保持监测资质证》(以下简称“资质证”),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 从事水土保持监测活动。

第三条 (资质等级及从业范围)水土保持监测资质分为甲级、乙级两个等级。
取得甲级资质的单位,可以承担由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水土保持方案的生 产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监测工作;取得乙级资质的单位,可以承担由省级及以下 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监测工作。

第四条 (管理职责)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土保持监测资质的审批和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水土保持监测资 质申请材料的接收、转报及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申请甲级资质条件)申请甲级资质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完善的组织 章程和管理制度。
(二)注册资金不少于五百万元或者固定资产不少于一千万元。
(三)具备水土保持监测相关专业、技术职称和从业经历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 二十五人。
相关专业为水土保持、水利工程、土木工程、测绘工程、水文和资源环 境。
其中专业为水土保持的不少于六人;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不少于六人, 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不少于十人;参与过省部级以上水土保持技术标准拟订 、科学研究、规划编制,或者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制、技术设计、监测、 设施验收技术评估等水土保持工作的不少于六人。
(四)技术负责人具有水土保持监测相关专业的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从事水土 保持工作五年以上。
(五)配备径流、泥沙、降水、测量以及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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