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水土保持监测资格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doc

投稿: 雅雅 更新: 2021-07-22 浏览: 3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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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水土保持监测资格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水土保持监测资格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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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水土保持监测资格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当前状态:执行 各流域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 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网络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12号)的规定,为 加强对水土保持监测工作的管理,我部制定了《水土保持监测资格证管理暂行 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反馈水利部。
附件:《水土保持监测资格证管理暂行办法》 二○○三年五月十六日 附件: 《水土保持监测资格证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水土保持监测工作的管理,保证监测工作质量,根据《水土保持生态 环境监测网络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12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从事水土保持监测工作的单位,必须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水土保持监测 资格证》(以下简称“资格证”)。
凡从事水土保持监测工作的技术人员,必须通过水利部组织的监测人员上 岗技术培训,持《水土保持监测人员上岗证》(以下简称“上岗证”)开展工作。

第三条 水利部负责资格证和上岗证的统一管理。
《水土保持监测资格证》和《水土 保持监测人员上岗证》由水利部统一印制。

第四条 水土保持监测资格证分为甲、乙两个等级。
取得资格证的单位必须在规定的 业务范围内开展监测工作。

第五条 甲级持证单位可以在全国范围内承担各类项目水土保持监测工作,乙级持证单 位可以在本省范围内承担省级以下项目的监测工作。

第六条 申请甲级资格证的单位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法人资格,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健全,有固定的工作场所。
(二)从事监测工作的技术人员中,至少有3名具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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