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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和水土流失防治费收取使用管理暂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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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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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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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0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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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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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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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a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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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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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和水土流失防治费收取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青岛市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和水土流失防治费收取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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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和 水土流失防治费收取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1995年6月30日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38号发布)
第一条 为防治在自然资源开发、生产建设和其它活动中造成水土流失,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和《青岛市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的若干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 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
第三条 生产建设单位和个人在本市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因从事自然资源开发、生产建 设和其他活动破坏地形、地貌、植被,使原有水土保持功能降低或丧失的,应按 规定交纳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
在前款规定以外的区域进行露天采矿、烧制砖瓦等自然资源开发、生产建设活动 ,也应按规定交纳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
第四条 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应依据破坏地形、地貌和植被的面积,每平方米一次性交纳 2元。
第五条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按规定划定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报同级人民政府 批准并公告。
在本市市南、市北、四方、李沧、城阳等五区及青岛高科技工业园、青岛经济技术 开发区的建成区需划定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建行 政主管部门划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告。
第六条 在本市市南、市北、四方、李沧等四区和跨县级市(区)及市属以上的生产建设项 目,其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由青岛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其他水土保持设施补 偿费由当地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
其中,在本市市南、市北、四方、李沧 、城阳等五区的建城区及青岛高科技工业园、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建设项目, 其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由城建行政主管部门在征收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配套费 时一并代征,按季度划拨给青岛市和城阳区、崂山区、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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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和 水土流失防治费收取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1995年6月30日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38号发布)
第一条 为防治在自然资源开发、生产建设和其它活动中造成水土流失,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和《青岛市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的若干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 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
第三条 生产建设单位和个人在本市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因从事自然资源开发、生产建 设和其他活动破坏地形、地貌、植被,使原有水土保持功能降低或丧失的,应按 规定交纳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
在前款规定以外的区域进行露天采矿、烧制砖瓦等自然资源开发、生产建设活动 ,也应按规定交纳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
第四条 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应依据破坏地形、地貌和植被的面积,每平方米一次性交纳 2元。
第五条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按规定划定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报同级人民政府 批准并公告。
在本市市南、市北、四方、李沧、城阳等五区及青岛高科技工业园、青岛经济技术 开发区的建成区需划定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建行 政主管部门划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告。
第六条 在本市市南、市北、四方、李沧等四区和跨县级市(区)及市属以上的生产建设项 目,其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由青岛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其他水土保持设施补 偿费由当地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
其中,在本市市南、市北、四方、李沧 、城阳等五区的建城区及青岛高科技工业园、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建设项目, 其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由城建行政主管部门在征收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配套费 时一并代征,按季度划拨给青岛市和城阳区、崂山区、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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