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印).doc

投稿: 猪仔 更新: 2021-08-10 浏览: 3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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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印) ,水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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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节选) (1991年6月29日
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2010年12月2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 则(略)
第二章 规 划(略)
第三章 预 防(节选)
第二十条 禁止在二十五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
在二十五度以上陡坡地种植经济林的,应当 科学选择树种,合理确定规模,采取水土保持措施,防止造成水土流失。
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可以规定小于二十五度的禁止开垦坡度。
禁止开垦的陡坡地的范围由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告。

第二十三条 在五度以上坡地植树造林、抚育幼林、种植中药材等,应当采取水土保持措施。
在禁止开垦坡度以下、五度以上的荒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应当采取水土保持措施。
具体 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规定。

第二十五条 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可能 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 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按照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采取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措施。
没有能力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应当委托具备相应技术条件的机构编制。
水土保持方案应当包括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的范围、目标、措施和投资等内容。
水土保持方案经批准后,生产建设项目的地点、规模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补充或者修改 水土保持方案并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水土保持措施需要作出重 大变更的,应当经原审批机关批准。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编制和审批办法,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六条 依法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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