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网络管理办法.doc

投稿: 监理工程师 更新: 2021-08-05 浏览: 3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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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网络管理办法 ,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网络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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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网络管理办法 (2000年1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令第12号发布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网络管理的建设和管理,规范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水土保持生态环境工作应遵守本办法的规定。

第三条 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工作的任务是通过建立全国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站网,对全国水土流失和水土保持状况实施监 测,为国家制定水土保持生态环境政策和宏观决策提供科学依据,为实现国民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服务。

第四条 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
   水利部统一管理全国的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工作,负责制订有关规章、规程和技术标准,组织全国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 测、国内外技术与交流,发布全国水土保持公告。
  水利部各流域机构在授权范围内管理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工作。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地方政府设立的水土保持机构、以及授权的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机构,对辖区的水土保持生态环 境监测实施管理。

第五条 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工作按水利部制定的技术规范和标准进行。

第六条 省级以上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管理机构编制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规划,作为水土保持生态环境建设规划的重要组成 部分,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组织实施。
对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规划进行修订的,须经原批准机关审查同意。

第七条 在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管理机构或报请同级人民政府给予奖 励。

第二章 监测站网的建设与资质管理
第八条 在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规划的指导下,按基本建设程序全国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站网,其运行实行分级负责制。

第九条 全国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站网由以下四级监测机构组成:一级为水利部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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