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农村饮水安全专项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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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农村饮水安全专项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饮水安全专项补助资金管理,规范资金管理行为,提高 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财政农业专项资金管理规则》(财农[2001 ]3号)、《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建设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07]917号)及 国家有关财经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实际,制定本办 法。
第二条 农村饮水安全专项补助资金是列入国家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规划的省 级配套资金和垫付“十二五”中央投资的专项补助资金,包括省财政 预算安排、水资源费安排、水利基本建设安排、省财政代垫中央投资、 银行贷款等用于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的专项补助资金。
第三条 农村饮水安全专项补助资金的管理坚持“科学规范、权责明确、统筹 安排、突出重点、专款专用、注重效益”的原则。
第二章 项目申报审批
第四条 为提高资金使用的科学性和规范性,确保资金使用效益,项目“先 急后缓、先重后轻、突出重点、分步实施”的原则,以《农村饮水安全 卫生评价指标体系》规定的“水质、水量、方便程度、保证率”四项指 标为项目立项依据。
项目的范围以各县(市、区)已经评审通过的《农村饮水现状调查评估报告》确定的并纳入国家规划的不安全人数为底 册。
第五条 项目的申报以县(市、区)为单位,以行政村为基本单元,同级财政部 门、水利部门依据《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总体规划》和《农村饮水安全工 程“十一五”规划》,联合行文上报,经市(州)级财政、水利部门审核 实并提出面意见,联合行文报送省财政厅、省水利厅。
第六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省级配套资金由省财政厅、省水利厅根据已批复 的实施方案(初步设计),进行审查和审批后,按规定的比例或额度进 行配套。
第三章 资金使用与管理
第七条 根据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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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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