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钱塘江饮用水水源水域卫生防护的暂行规定.doc

投稿: 花非花 更新: 2021-08-17 浏览: 3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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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钱塘江饮用水水源水域卫生防护的暂行规定 ,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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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钱塘江饮用水水源水域卫生防护的暂行规定
第一条 钱塘江水域是我市第
一、第
二、
第三水厂主要的取水源, 也是沿岸群众的主要饮用水源。
为切实保护水源不受污染 ,保障人民身体健康,促进城乡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饮用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 理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 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卫生防护区范围及划分 (一)钱塘江饮用水水源水域卫生防护区范围,三江 口自来水取水站上游5000米、下游2000米的钱塘江水域。
(二)三江口自来水公司取水站上游1000米,下游500 米的钱塘江水域为一级卫生防护区;三江口自来水公司取 水站上游2000米,下游1000米的钱塘江水域为二级卫生防 护区;三江口自来水公司取水站上游5000米,下游2000米 的钱塘江水域为准卫生防护区。
(三)沿岸陆域200米内为一级卫生防护区,500米内 为二级卫生防护防护区,1000米内为准卫生防护区。

第三条 在卫生防护区范围内实施以下管理: (一)严禁新建、扩建造纸、电镀、印染、食品、制 革、采矿、化工及其它污染水体的项目。
现有的污染水体的单位必须按照环境保护的要求,限期完成治理任务,达 不到治理要求的,市环境保护部门有权采取措施,直至限 期搬迁或关闭。
卫生保护区内发生水污染事故时,排污单位必须立即 采取应急措施,并报告市环境保护局,接受调查处理。
(二)严禁间接或直接向水域保护区内排放油类、酸 液、碱液和含有有机汞、镉、铬、氰化物、黄磷等剧毒有 害物质的废水、废渣。
(三 )不得在卫生保护区范围内堆放或倾倒垃圾、工业废渣等 固体废弃物和其他污染物。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卫生保护区内的堤塘、 河坎上修建厕所、粪坑等。
已建的,必须限期拆除。
村、 镇的生活垃圾要有专人清理,集中处理,不准在沿岸堆放 垃圾。
(五)在取水口直径1000米内,不得冲刷汽车、拖拉 机、农药器具及其他污染物;不准从事水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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