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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条热用热供市津天.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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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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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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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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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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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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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条热用热供市津天 ,例条热用热供市津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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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天津市供热用热条例 【颁布单位】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颁布文号】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公告第十七号 【颁布时间】2010-2-25 【实施时间】2010-6-1 【正文】 天津市供热用热条例 《天津市供热用热条例》已由天津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 会议于2010年2月25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6月1日起施行。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0年2月25日 天津市供热用热条例 (2010年2月25日天津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发展本市供热事业,规范供热用热行为,维护用热户和供热单位的合 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供热规划、建设、经营、管理活动和用热活动的 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是本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市供热用热实 行统一规划和监督管理。
市供热办公室负责本市供热用热的指导、协调和具体管理工作,分配调配热源热 量,依法监管供热市场。
区、县人民政府及其供热办公室按照供热管理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内的供热用 热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规划、国土房管、环境保护、经济和信息化、水务、财政、质量技术监 督、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与供热相关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新建房屋应当按照供热专项规划同时配套建设供热设施。
既有房屋无供 热设施的,应当按照供热规划和计划实施补建。
第五条本市鼓励和扶持供热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供热用热节能环保技术,加 强供热信息化建设,推进供热计量,提高供热科学技术和管理水平。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主管部门鼓励建设低能耗、低污染的供热项目,严格控制新建高能耗、高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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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天津市供热用热条例 【颁布单位】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颁布文号】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公告第十七号 【颁布时间】2010-2-25 【实施时间】2010-6-1 【正文】 天津市供热用热条例 《天津市供热用热条例》已由天津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 会议于2010年2月25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6月1日起施行。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0年2月25日 天津市供热用热条例 (2010年2月25日天津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发展本市供热事业,规范供热用热行为,维护用热户和供热单位的合 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供热规划、建设、经营、管理活动和用热活动的 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是本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市供热用热实 行统一规划和监督管理。
市供热办公室负责本市供热用热的指导、协调和具体管理工作,分配调配热源热 量,依法监管供热市场。
区、县人民政府及其供热办公室按照供热管理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内的供热用 热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规划、国土房管、环境保护、经济和信息化、水务、财政、质量技术监 督、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与供热相关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新建房屋应当按照供热专项规划同时配套建设供热设施。
既有房屋无供 热设施的,应当按照供热规划和计划实施补建。
第五条本市鼓励和扶持供热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供热用热节能环保技术,加 强供热信息化建设,推进供热计量,提高供热科学技术和管理水平。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主管部门鼓励建设低能耗、低污染的供热项目,严格控制新建高能耗、高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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