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灾事故调查规定.doc
内容介绍
火灾事故调查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火灾事故调查,保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履行职责,保护火灾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调查火灾事故,适用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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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灾事故调查规定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管辖
第三章 简易程序
第四章 一般程序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现场调查
第三节 检验、鉴定
第四节 火灾损失统计
第五节 火灾事故认定
第六节 复核
第五章 火灾事故调查的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火灾事故调查,保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履行职责,保护火灾当事人的合 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调查火灾事故,适用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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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火灾事故调查的任务是调查火灾原因,统计火灾损失,依法对火灾事故作出处理,总 结火灾教训。
第四条 火灾事故调查应当坚持及时、客观、公正、合法的原则。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妨碍和非法干预火灾事故调查。
第二章 管 辖
第五条 火灾事故调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主管,并由本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实施; 尚未设立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实施。
公安派出所应当协助公安机关火灾事故调查部门维护火灾现场秩序,保护现场,控制 火灾肇事嫌疑人。
铁路、交通、民航、林业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调查其消防监督范围内发生的火灾。
第六条 火灾事故调查由火灾发生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按照下列分工进行: (一)一次火灾死亡十人以上的,重伤二十人以上或者死亡、重伤二十人以上的,受灾 五十户以上的,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调查; (二)一次火灾死亡一人以上的,重伤十人以上的,受灾三十户以上的,由设区的市或 者相当于同级的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调查; (三)一次火灾重伤十人以下或者受灾三十户以下的,由县级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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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梦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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