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工程基础》10章.doc

投稿: 逍遥行 更新: 2021-08-21 浏览: 3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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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工程基础》10章 ,《环境工程基础》10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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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环境与环境科学
第一节 环境概述
一、环境的概念 环境是指与某一体系有关的周围客观事物的总和。
根据研究问题的需要和某 种研究目的,人为地将研究对象从周围物体中分割出来,这种人为划定的一定范 围内的研究对象称为体系,即中心事物。
相对于某一中心事物有关的周围事物, 就是这个中心事物的环境。
因此,不同的中心事物具有不同的环境,即环境随着 中心事物的变化而变化。
若中心事物是人类,环境即是以人为中心事物而存在于周围的一切事物, 除人以外的一切其他生命体与非生命体均被视为环境的对象,这里不考虑其 对人类的生存与发展是否有影响。
对于环境科学来说,中心事物仍然是人类,但 环境主要是指与人类密切相关的生存环境。
它的涵义可以概括为: “作用在‘人’这一中心客体上的、一切外界事物和力量的总和”。
人类与环境之间 存在着一种对立统一的辨证关系,是矛盾的两个方面,他们之间的关系既是相互 作用、相互依存、相互促进和相互转化,又处于相互对立和相互制约。
当前,世界各国对各自国家的环境保护政策都有明确的规定,但这些规定和 各国法律对环境的解释又不尽相同。
我国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明确指出:“本法所称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 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野生生物 、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
法律明确规定 的环境内涵就是指人类的生存和发展环境,并不泛指人类周围的所有自然因素。
这里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强调的是“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即法律所指 的“环境”,既包括了自然环境,也包括了社会环境。
所以人类的生存环境有别 于其他生物的生存环境,也不同于所谓的自然环境。
自然环境是指人类发生,并赖以生存、生活和生产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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