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量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doc
内容介绍
质量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 ,中级质量工程师考试合格后,需要注册证,证有效期3年,3年后需要重新注册。欢迎下载!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文件 国质检人[2003]145 关于印发《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注册登记 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现将《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注册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 行。
二○○三年五月二十一日 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注册 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质量专业技术人员素质,保证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制度的实施,根 据《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对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以下简称“质量专业资格”)实行定期注册登记制度。
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取得《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应按规 定办理注册登记。
未经注册登记,不得从事质量专业相应岗位的工作。
第三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为质量专业资格注册登记机构,负责本辖 区内质量专业资格的注册登记,注册结果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 称“国家质检总局”)备案。
第二章 注册登记
第四条 取得质量专业资格证人员,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到指定的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 册登记手续。
未经注册登记或逾期不办者,质量专业资格证自动失效。
第五条 申请注册登记,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取得质量专业资格证,且证在有效期内; (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遵守与质量专业工作有关的各项规章制度 和职业道德要求; (三)从事质量专业岗位工作。
第六条 办理首次注册登记,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质量专业资格注册登记申请表(附表1); (二)质量专业资格证; (三)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四)近期小2寸照片1张。
第七条 质量专业资格注册登记有效期为3年。
有效期满前3个月,持证者应到注册登记机构办理重新注册登记。
有效期满后,3个月内未办理重新注册登记的,质量专业资 格证自动失效。
第八条 申请重新注册登记的人员,应符合
第五条规定的条件,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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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雨纷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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