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电营业规则.txt

投稿: 闹钟 更新: 2021-08-12 浏览: 3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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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电营业规则 ,rtt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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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电营业规则 【颁布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工业部 【颁布日期】 1996年10月8日 【实施日期】 1996年10月8日
第一条 为加强供电营业管理,建立正常的供电营业诉说秩序,保障供用双 方的合法权益,根据《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 》和国家有关规则,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供电企业和用户在进行电力供应与使用活动中,应遵守本规则的规 定。

第三条 供电企业和用户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服从电网统一调度,严格 按指标供电和用电。

第四条 本规则应放置在供电企业的用电营业场所,供用户查阅。

第二章 供电方式
第五条 供电企业供电的额定频率为交流50赫兹。

第六条 供电企业供电的额定电压: 1、低压供电:单相为220伏,三相为380伏; 2、高压供电:为
10、35(63)、1
10、220千伏。
除发电厂直配电压可采用3千伏或6千伏外,其他等级的电压应 逐步过渡到上列额定电压。
用户需要的电压等级不在上列范围时,应自行采用变压措施解 决。
用户需要的电压等级在110千伏及以上时,其受电装置应作为终 端变电站设计,方案需经省电网经营企业审批。

第七条 供电企业对申请用电的用户提供的供电方式,应从供用电的安全、 经济、合理和便于管理出发,依据国家的有关政策和规定、电网的 规划、用电需求以及当地供电条件等因素,进行技术经济比较,与 用户协商确定。

第八条 用户单相用电总容量不足10千瓦的可采用低压220伏供电。
但有单台 设备容量超过1千瓦的单相电焊机、换流设备时,用户必须采取有 效的技术措施以消除对电能质量的影响,否则应改为其他方式供电 。

第九条 用户用电设备容量的100千瓦及以下或需用变压器容量在50千伏安及 以下者,可采用低压三相四线制供电,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高压供电 。
用电负荷密度较高的地区,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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