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防御雷电灾害条例.doc

投稿: 花非花 更新: 2021-08-04 浏览: 3次
侵权违规举报

内容介绍

西宁市防御雷电灾害条例 ,西宁市防御雷电灾害条例。
欢迎下载!
西宁市防御雷电灾害条例 西宁市防御雷电灾害条例   (2003年10月24日西宁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2004年3月26日青海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九次会议批准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以下简称"防雷减灾"),维护社会公共安全和保护人民生命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与防雷减灾有关的单位和个人,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防御雷电灾害,是指防御和减轻雷击、静电灾害的活动,包括防御雷电灾害活动的组织管理、安全评价、雷电防护工程的专业设计、施工监督、验收以及雷电防护装置检测与维护等。
  
第三条防雷减灾必须纳入安全监督的工作范围,实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防雷减灾工作的领导,组织有关部门采取有效措施,做好防雷减灾工作,提高防雷减灾的能力,保障公共安全。
  市、县气象主管机构在上级气象主管机构的指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防雷减灾的组织管理和监督工作。
  市辖各区的防雷减灾工作由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
  城乡规划建设、公安消防、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防雷减灾工作。
  
第五条市、县气象主管机构在防雷减灾活动中的主要职责是:宣传、贯彻执行国家和本省防御雷电灾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组织管理和指导本行政区域内雷电灾害的防御工作;防御雷电灾害的安全检查和监督;负责雷电防护工程专业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审核,参与施工监督和竣工验收;提供和审查雷电防护工程使用的气象资料;雷电灾害的调查、评估和雷击事故的鉴定;参与对防御雷电灾害技术、防雷产品以及雷电监测、预警系统的研究和开发;开展防雷减灾科普宣传。
  
第六条对在防雷减灾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县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防雷减灾安全评价   
第七条下列建设项目实行防雷减灾安全评价制度。
  (一)石油、化工等易燃易爆场所;   (二)发电设施、变电设施和电力线路及其相关辅助设施;   (三)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
一、
二、三类防雷建筑物、构筑物;   (四)建筑物、构筑物的附着物;   (五)电信设备、广播电视、卫星接收、计算机网络和其他可能遭受雷击静电灾害的设施;   (六)按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定和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应当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其他设施和场所。
  
第八条防雷减灾安全评价按下列规定进行:   (一)符合本条例
第七条规定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向市、县气象主管机构申报防雷减灾安全评价,评价的结论应作为建设项目设计、施工的依据之一。
  (二)市、县气象主管机构在接到申报的五个工作日内组织防雷减灾安全评价,十五个工作日内出具防雷减灾安全评价报告。
  
第九条防雷减灾安全评价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下载地址

进入下载页
文件大小
30.5KB
上传作者
花非花
文件类型
.doc

健康绿色上网,共建和谐网络环境,禁止发布任何违法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