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4 配变电所.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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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配变电所 4.1一般规定 4.1.1本章适用于交流电压为10kV及以下的配变电所设计。
【注释】 条文规定本章适用范。
此次在修订时,仍规定适用于10kV及以下的配变电所设计。
虽然我国上海、 天津等城市的供电电压已部分采用35kV,但全国绝大部分的地区仍为10kV。
当民用建筑采用35kV供电时,可按国标《35~110kV变电所设计规范》GB50059的规定执行。
4.1.2 配变电所设计应根据工程特点、负荷性质、用电容量、所址环境、供电条件和节约电能等因素,合 理确定设计方案,并适当考虑发展的可能性。
【注释】 对设备的选型,应优先采用节能的成套设备和定型产品,是贯彻执行国家关于节约能源和保证设计 质量的根本措施。
选用成套设备和定型产品,一般比较经济合理,但应优先采用低损耗设备。
4.1.3 地震基本烈度为7度及以上地区,配变电所的设计和电气设备的安装应采取必要的抗震措施。
【注释】 我国是个多地震国家,上世纪我国发生7级以上强震占全球的1/10。
再加上地震区面积大和震区的 大、中型城市多(全国300多个大中城市中有一半以上位于地震烈度为7度及以上地区),如地震时 ,电源受到损坏,不能正常供电,这对于抗震救灾及灾后的恢复都是非常不利的,所以,配变电所 的设计和电气设备的安装,应采取必要的抗震措施。
4.1.4 配变电所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1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50053 的规定。
【注释】 本规范未涵盖的内容,应按国家标准《1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规定执行。
4.2所址选择 4-14.2.1配变电所位置选择,应根据下列要求综合考虑确定: 1深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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