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7.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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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 建设部令第137号 颁布日期:20050204 实施日期:20050401 颁布单位:建设部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注册
第三章 执业
第四章 继续教育
第五章 权利和义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经2004年8月24日建设部第4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5年4月1日起施 行。
二○○五年二月四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的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建筑市场秩序,提高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与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 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以下简称注册工程师)的注册、执业、 继续教育和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注册工程师,是指经考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工程师资格证(以下简称 资格证),并按照本规定注册,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以下简称 注册证)和执业印章,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及有关业务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
未取得注册证及执业印章的人员,不得以注册工程师的名义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 计及有关业务活动。
第四条 注册工程师按专业类别设置,具体专业划分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和人事主管部门商国务 院有关部门制定。
除注册结构工程师分为一级和二级外,其他专业注册工程师不分级别。
第五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国的注册工程师的注册、执业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全国有关专业工程注册工程 师执业活动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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闹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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