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建发〔2009〕91号.doc

投稿: 闹钟 更新: 2021-08-19 浏览: 3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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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建发〔2009〕91号 ,建建发〔2009〕9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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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计价管理的通知 建建发〔2009〕91号 各市建委(建设局)、绍兴市建管局,义乌市建设局,宁波市发改委:    为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保障施工从业人员的作业条件和生活环境,防止施工安全事故发 生,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 2008)(以下简称计价规范)、建设部《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建办[2005]89 号)等有关要求,现就进一步规范我省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计价管理通知如下:   
一、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是指按照国家现行的建筑施工安全、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和 有关规定,购置和更新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和作业环境所需要的费用。
  
二、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是由《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建标[2003]206号)中措施费 所含的文明施工费、环境保护费、临时设施费和安全施工费组成,其费率详见附表。
《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 施费费率表》中的中值费率为《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取费定额》相应费率的中间值,下限费率为中值费率的9 0%,上限费率为中值费率的110%。
  
三、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项目,招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造价咨询企业、招标代理机构编制招标 文件工程量清单时,应当按照计价规范要求单独列出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投标方应当以不低于《 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费率表》中的下限费率报价。
编制招标控制价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 应按中值费率计算。
  
四、招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造价咨询企业、招标代理机构不按规定在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中单 独计列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或取费标准不符合规定的,由当地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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