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条例江苏省散装水泥促进.doc

投稿: 爱,中央 更新: 2021-08-14 浏览: 3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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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知识条例江苏省散装水泥促进 ,法律知识条例江苏省散装水泥促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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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建立水土 保持监测网络,对全省水土流失动态进行监测、预报, 省人民政府定期将监测、预报情况予以公告。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执法   【法规名称】江苏省散装水泥促进条例   【颁布单位】江苏省人大常委会   【颁布文号】   【颁布时间】2010-09-29   【实施时间】2011-01-01   【正文】 江苏省散装水泥促进条例   (2010年9月29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散装水泥的发展和应用,节约资源和能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法律和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水泥的生产、经营、运输、使用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的生产、经营、运输、使用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水泥生产和使用应当坚持发展散装、限制袋装的原则,并通过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推广应用,促进散装水泥发展。
  
第四条本条例所称散装水泥,是指不用包装,直接通过专用装备出厂、运输、储存和使用的水泥。
  本条例所称预拌混凝土,是指由水泥、集料、水以及需要的外加剂和掺合料等材料按照一定比例,在搅拌站经计量、拌制后,通过运输车在规定时间内运至使用地点的拌合物。
  本条例所称预拌砂浆,是指由水泥、砂、外加剂、掺合料等材料按照一定比例,在生产企业经计量、拌制后,通过运输车运至使用地点的拌合物。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发展散装水泥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促进散装水泥发展的目标和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落实发展散装水泥的各项措施。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发展散装水泥的监督管理。
依法设立的散装水泥管理机构负责发展散装水泥的具体管理工作,所需经费按照规定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促进散装水泥发展的有关工作。
  
第七条对在发展散装水泥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鼓励与扶持   
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对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推广应用,推进现代物流体系建设,对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投资项目在立项、用地、信贷等方面给予支持。
  
第九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引导和促进散装水泥在农村的应用,支持农村散装水泥中转配送网点建设,鼓励在农村使用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
  第十条省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本省实际情况,适时调整、发布与发展散装水泥相关的生产技术、工艺、设备和产品目录。
  第十一条散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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