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增值税要点.doc

投稿: 大山 更新: 2021-08-09 浏览: 3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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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增值税要点 ,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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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一般规定
(1)销售货物、进口货物;
(2)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视同销售 (八项)
(1)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2)销售代销货物;
(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4)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5)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7)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兼营 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应税项目 要划清收入,按各收入对应的税率计算纳税。
对划分不清的,一律从高从重计税 纳税人兼营增值税应税项目与非应税项目 要划清收入,按各收入对应的税种、税率计算纳税。
对划分不清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 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 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不得免税、减税 混合销售 一项销售行为既涉及增值税应税货物,又涉及非应税劳务 特点:销售货物与提供营业税劳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和内在联系 基本规定:按企业主营项目的性质划分应纳税种。
一般情况下,交纳增值税为主的企业的混合销售交增值税,交纳营业税为主的企业的混合销售交营业税 特殊规定:纳税人的下列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货物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并根据其销售货物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不缴纳增值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货物的销售额:
(1)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行为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征税范围的特殊规定 法定免税项目7项 ①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 ⑤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 ②避孕药品和用具; ③古旧 ⑥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 ④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 ⑦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征免税项目(20项)
(1)资源综合利用、再生资源、鼓励节能减排的优惠 优惠方式 优惠项目 免征 再生水、污水处理劳务、废旧轮胎为原料生产的胶粉、翻新轮胎等 即征即退 工业废气为原料生产的高纯度二氧化碳产品、以垃圾及垃圾发酵的沼气为原料生产的电力和热力、以煤炭开采过程中的舍弃物油母页岩为原料生产的页岩油等自产货物 即征即退50% 以煤泥、石煤、油母页岩为原料生产的电力和热力、利用风力生产的电力 即征即退不同比例 2009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纳税人销售的以"三剩物"、次小薪材、农作物秫秸杆、蔗渣等农林剩余物为原料自产的综合利用产品由税务机关实行即征即退办法,退税比例2009年为100%;2010年为80% 先征后退 销售自产的综合利用生物柴油
(2)对宣传文化事业实行政治税优惠的规定(新增)   特殊物先征后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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