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州市监督实施细则[1].doc
内容介绍
宿州市监督实施细则[1] ,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欢迎下载!
宿州市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保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水运工程质量监督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实施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适用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公路工程,是指公路的新建、改建、扩建以及养护大修等工程; 本细则所称水运工程,是指港口、航道、航标、通航建筑物、修造船水工建筑物及支持系统、辅助、附属设施的新建、改建、扩建和大修工程。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和规范,对公路、水运工程质量进行监督的行政行为。
第三条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应当遵循科学、客观、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公路水运工程从业单位依法承担公路水运工程质量责任,接受、配合交通主管部门和其所属的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检查,不得拒绝或阻碍。
本细则所称从业单位,是指从事公路水运工程建设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单位及相关设备、材料的供应单位。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五条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市交通局主管全市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市交通局委托市交通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以下简称市交通质监机构)具体负责全市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县(区)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设置质量监督机构,并委托其具体实施本辖区内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
质监机构应在交通主管部门委托事项的范围内实施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工作,业务上接受上一级质量监督机构的指导。
第七条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工作进行规划、协调、指导、监督和服务,加强质量监督行政执法队伍建设,督促所属质监机构建立健全质量监督行政执法制度,严格执行质量监督程序。
第八条 交通主管部门对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的职责主要是: (一)监督检查从业单位是否具有依法取得的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从业人员是否按照国家规定取得上岗资格; (二)监督检查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质量保证体系的针对性、严密性和运行的有效性,以及各单位质量保证体系之间的协调性和一致性; (三)监督检查勘察、设计文件是否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规范要求,设计文件是否达到国家规定的编制要求; (四)监督检查施工、监理和设备、材料供应单位是否严格按照有关质量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施工、监理和供应设备、材料; (五)监督检查监理单位的质量管理和现场质量控制情况,以及对公路水运工程关键部位和隐蔽工程旁站情况,对各施工工序的质量检查情况; (六)
下载地址
进入下载页
文件大小
240.5KB
上传作者
浮生若梦
文件类型
.doc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