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理管理暂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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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建设工程监理管理暂行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6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6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建设工程监理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已经2003年7月29日市政府第1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
市长韩正 二○○三年八月一日 上海市建设工程监理管理暂行办法 (1999年7月16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70号发布根据2003年8月1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建设工程监理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修正) 。
第一章总则 。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提高建设工程的投资效益和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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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含义)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监理,是指建设工程监理单位(以下简称监理单位)接受建设单位的委托,在监理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依据法律、法规及有关技术标准和建设工程承发包合同,对建设工程的建筑活动实施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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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适用范围)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监理活动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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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管理部门) 上海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是本市建设工程监理的行政主管部门,上海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建管办)具体负责本市建设工程监理的管理。
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其职责权限,负责所辖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监理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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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监理协会) 上海市建设工程监理协会是建设工程监理单位的自律性组织,其主要任务是对监理会员单位进行从业纪律教育和监督,开展业务培训和交流,依法维护监理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
市建委对上海市建设工程监理协会的活动进行指导、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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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监理原则) 从事建设工程监理活动,应当遵循独立、客观、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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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鼓励科技进步) 本市支持建设工程监理的科学技术研究和人才培训,鼓励采用高新技术和现代管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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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监理保险) 本市提倡监理单位参加监理责任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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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 。
第九条(监理单位从业许可) 在本市设立监理单位,应当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取得国家有关部门或者市建委核发的监理单位资质等级证。
设立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监理单位,应当报市对外经济贸易管理部门和市建委批准;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监理单位的外方,应当是从事建筑活动项目管理的机构。
第十条(资质申请材料) 申请监理单位资质,应当向市建委提供下列材料: (一)资质申请; (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定的名称;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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