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交通厅廉政监督规定(试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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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交通厅廉政监督规定(试行) 赣交监字[2002]4号 。
第一章 总则 。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大监督工作的力度,深化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廉政建设方面的规定,结合本厅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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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廉政监督主要是指驻厅纪检组监察室及直属各级纪检监察机构对本单位(部门)管辖范围内的干部选拔任用、财务管理、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管理、交通行政执法等方面依法依纪应当实施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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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廉政监督坚持依法办事、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和分级监督管理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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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廉政监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监督检查中掌握的秘密、文件资料和有关情况,依法承担保密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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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廉政监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必须坚持原则,廉洁自律,忠实履行监督检查职责,自觉维护党和国家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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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被监督检查的对象有义务接受廉政监督部门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纪政纪条规实施的廉政监督,如实向监督人员提供有关的文件、资料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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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干部选拔任用监督 。
第七条 对拟提拔任用的领导干部人选,在提请党组(党委)会议讨论决定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组织人事部门将拟提拔任用领导职务人选的廉政建设情况以面形式征求纪检监察部门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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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纪检监察部门接到同级组织人事部门征求意见的拟提拔任用领导职务人选名单后,应在一周内反馈意见。
反馈意见主要内容有: (一)拟提拔任用人选遵守政治纪律的情况、廉洁自律的情况和贯彻执行党风廉政建设的情况; (二)群众举报情况和经调查核实、处理的情况; (三)组织上已掌握一定的证据,且正在进一步调查取证的重要违纪问题; (四)其他需要反映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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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纪检监察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主要内容有: (一)选拔任用是否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确定的选拔原则、选拔任用条件和工作程序进行; (二)干部考察是否走群众路线; (三)所形成的考察材料是否客观真实,是否全面反映拟任人选的情况。
(四)是否有泄密、封官许愿等严重违反人事纪律的行为; (五)是否临时动议决定干部任免; (六)建立干部考察工作责任制,考察组对考察材料负责; (七)建立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制度。
对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追究主要责任人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八)建立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责任制。
凡本单位用人上的不正之风严重、干部群众反映强烈以及对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查处不力的,应当追究党委(总支、支部)主要领导成员和分管领导成员的责任。
第十条 纪检监察部门对新提拔的领导干部要建立廉政谈话制度,并建立谈话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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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财务监督 第十一条 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强与财务审计部门的联系,配合财务、审计部门做好财务监督检查工作,对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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