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物价局.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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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物价局、贵州省建设厅关于转发 《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 的通知 黔价房(2007)84号 各市(州、地)县物价局、建设局: 现将《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 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发改价格 [2007]670号)(以下简称《管理规定》)(见附件一)转发给你 们。
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贵州省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价格行为必须遵守 《管理规定》。
二、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根据建设项目性质不同 情况,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或市场调节价。
依法必须实行监理 的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的监理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其它建设工 程施工阶段的监理收费和其它阶段的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实 行市场调节价。
三、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的监理收费,其基 准价应根据 2007年版《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标准》 计算,浮动幅度为上下20%,施工监理服务收费基价按《施工 监理服务收费基价表》确定,计费额处于表中两个数值区间的, 1 采用直线内插法计算公式(附件二)确定。
其中,计费额小于 500万元的,以计费额乘以3.3%的收费率计算收费基价;计 费额大于1,000,000万元的,以计费额乘以1.039%的收费 率计算收费基价。
四、凡在贵州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 的委托双方和监督等主客体(即发包人、监理人、政府或政府 有关部门、有关中介机构、评标委员会等)和以任何方式进行 委托的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项目,均应遵守上述规定。
凡 违反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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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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