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条例重庆市农业机械安全监理及事故处.doc

投稿: 句句经典 更新: 2021-08-06 浏览: 3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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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条例重庆市农业机械安全监理及事故处 ,理条例重庆市农业机械安全监理及事故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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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农业机械安全监理及事故处理条例   (1998年5月29日重庆市。


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


第九次会议通过 1998年5月29日公布   1998年9月1日起施行)   。


第一章 总则   。


第一条 为加强农业机械及其驾驶、操作人员的安全监督管理,预防和处理农业机械事故,保障公民的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农业机械,是指用于农业生产、农村农副产品加工、农用运输与农业工程的动力机械、作业机械及其设备设施。
  本条例所称农业机械事故是指农业机械在田间、场院、乡村道路上作业、行驶、停放时,因驾驶、操作人员或其他人员的违章行为发生碰撞、碾压、翻覆、起火、爆炸等造成人畜伤亡或机具、物品损毁的事故。
  。


第三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农业机械安全监理,处理农业机械事故,以及与农业机械驾驶、操作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业机械安全工作的领导,将其纳入安全生产目标管理。
  。


第五条 市和区、县(市)农业机械管理部门,是本辖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的主管部门。
  市和区、县(市)农业机械管理部门设置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机关(以下简称农机监理机关)具体负责农业机械安全技术检验、驾驶(操作)人员考核、牌证核发、违章处罚和农业机械事故的处理。
  乡、镇农机站在当地政府领导下,受区、县(市)农机监理机关委托开展农机安全工作。
  。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农业机械管理部门,应按国家规定做好农机监理机关的定编定员工作。
  。


第七条 农机安全监理人员必须由市农业机械管理部门进行专业培训,考试不合格的,不得从事农机安全监理工作。
  。


第二章 农业机械及作业的安全管理   。


第八条 实行牌证管理的各类农用动力机械、作业机械、各型拖拉机等农用运输机械,应在购置之日起二十日内,持产品合格证和推广许可证及其他有关手续,到所在地县级以上农机监理机关注册登记,领取牌照和有关证件。
  农业机械转籍、过户后,应在十五日内到原发证机关办理异动手续。
  。


第九条 实行牌证管理的农业机械由农机监理机关按规定进行年度技术检验,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不得继续投入使用。
  第十条 农业机械必须经常进行保养。
作业前,应认真检查,达到良好技术状态。
农业机械作业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农业机械行走作业,牵引(悬挂)连接装置应牢固可靠,牵引安全设施不全的车辆,必须采用硬连接装置,农业机械行走时,严禁违章搭乘载人;   (二)农业机械在易燃区作业时,必须有防火设施;   (三)农业机械及作业场所的危险处应设置明显警告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   (四)从事有可能被运转机械绞碾伤害的作业,不得戴手套、拴围腰,女工必须戴防护帽,发辫不得外露,不得穿裙子。
严禁无关人员进场自行操作或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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