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doc

投稿: 浮生若梦 更新: 2021-08-11 浏览: 3次
侵权违规举报

内容介绍

理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 ,理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
欢迎下载!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1999年1月23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


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七次会议通过)   。


第一章 总则   。


第一条 为加强对农业机械及其驾驶、操作人员的安全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农业机械事故,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农业机械化事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农业机械,是指用于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农田水利的各种拖拉机、农用运输车及其他自走式动力机械和8.88千瓦以上座机。
  。


第三条 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农业机械安全监理工作和驾驶、操作农业机械的人员以及与农业机械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条例。
  。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业机械安全监理工作。
具体工作由其所属的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机构(以下简称农机监理机构)负责实施。
  。


第五条 农业机械安全监理工作实行有利于农业生产、方便农民群众、确保安全作业的原则。
  。


第二章 农业机械安全管理   。


第六条 购置农业机械的,须经县、市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机构安全技术检验合格,领取号牌、行驶证、使用证后,方可使用。
  农业机械发生转卖、转籍、报废等事宜的,应事先到当地农机监理机构办理有关手续;发生其他变更事宜的,需向当地农机监理机构备案。
  。


第七条 未领取正式号牌的自走式农业机械,确需行驶时,机主应向当地农机监理机构申领临时号牌,并按指定路线行驶。
  。


第八条 农业机械牌证禁止转借、涂改、伪造。
  。


第九条 农业机械应定期接受农业机械安全技术检验,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使用。
  第十条 农业机械技术状况应符合国家有关农业机械运行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
  上县乡道路和省道、国道行驶的农业机械,技术状况应符合国家有关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并接受公安车辆管理机关的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凡涉及改变农业机械原有安全技术性能的改装,须经农机监理机构同意后方可进行。
禁止拼装农业机械。
  。


第三章 农业机械驾驶和操作人员管理   第十二条 从事农业机械驾驶、操作的人员,须经农业机械驾驶培训学校(班)或符合条件的个人进行培训,经农机监理机构考核,领取驾驶证或操作证后,方可驾驶或操作农业机械。
  第十三条 农业机械驾驶、操作人员应自觉遵守安全驾驶、操作规程,接受农机监理机构的安全检查和年度审验。
未经年度审验或年度审验不合格的,不得驾驶、操作农业机械。
  第十四条 农业机械驾驶、操作人员因户籍或所在单位变动,应办理转籍或变更手续。
  第十五条 驾驶、操作农业机械,必须随身携带驾驶、操作证和行驶、使用证,其驾驶的农业机械应与驾驶证载明的农业机械类型相符;禁止实施下列行为:   (一)将农业机械交给

下载地址

进入下载页
文件大小
28.5KB
上传作者
浮生若梦
文件类型
.doc

健康绿色上网,共建和谐网络环境,禁止发布任何违法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