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机械事故处理办法的应用.doc

投稿: 小雨纷纷 更新: 2021-08-19 浏览: 3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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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机械事故处理办法的应用 ,广西壮族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机械事故处理办法的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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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thesissubmittedto XXX inpartialfulfillmentoftherequirement forthedegreeof MasterofEngineering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机械事故处理办法   。


第一章 总则   。


第一条 为了规范农业机械事故处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机械管理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自治区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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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实行登记管理的农业机械,在本自治区境内的道路外发生的农业机械事故的处理,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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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对本辖区内的农业机械事故处理实施监督管理,其所属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农机监理机构)具体负责农业机械事故的处理工作。
  乡级人民政府及其承担农业机械管理服务职责的机构应当配合农机监理机构处理农业机械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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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农机监理机构处理农业机械事故的主要职责是:事故现场及善后处理、农业机械事故认定、根据当事人申请对损害赔偿进行调解、教育和处罚农业机械事故责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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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处理农业机械事故应当有2名以上农业机械事故处理人员(以下简称事故处理员)。
事故处理员处理农业机械事故时,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事故处理员应当具有2年以上农机安全监理工作经验,经自治区农机监理机构培训考试合格,并取得行政执法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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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根据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程度和数额,农业机械事故等级分为:   (一)一级事故:轻伤1至2人,或者财产损失1000元以上不满1万元;   (二)二级事故:重伤1至2人,或者轻伤3人以上,或者财产损失1万元以上不满3万元;   (三)三级事故:死亡1至2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财产损失3万元以上不满6万元;   (四)四级事故:死亡3人以上,或者重伤11人以上,或者死亡1人同时重伤8人以上,或者死亡2人同时重伤5人以上,或者财产损失6万元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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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县级农机监理机构负责处理本辖区内发生的农业机械事故。
发生人员死亡的农业机械事故,上级农机监理机构应当及时派员赶到现场指导处理。
  对农业机械事故处理权限有争议的,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双方共同的上一级农机监理机构指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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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事故现场及善后处理   。


第八条 发生农业机械事故,驾驶(操作)人员应当立即停机;当事人应当保护现场,立即抢救伤员,并迅速报告当地农机监理机构或者公安机关。
因抢救伤员需要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
  发生农业机械事故,未造成人员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并达成协议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并且基本事实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进行协商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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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农机监理机构接到事故报案的,应当制作受案记录,按规定报告,立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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