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农机监理机构的行政行为--论法制性是农机安全监理的本质属性.pdf

投稿: 花非花 更新: 2021-08-17 浏览: 3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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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农机监理机构的行政行为--论法制性是农机安全监理的本质属性 ,试析农机监理机构的行政行为--论法制性是农机安全监理的本质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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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 在 翅 监 理 试 折 农 机 监 理 机 构 的 行 政 行 为 论 法 制 性 是 农 机 安 全 监 理 的 本 质 属 性 .丁锦国 丁家军 随着农机监理事业的发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颁布实施,尤其是各省、 市、自治区颁布的有关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使农机监理机构的性质、地 位、职能、职权等更加明确,职责范围更加具体,农机监理的法制性本质也更 加突显出来。
这就要求我们农机监理机构在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时其 行为必须更加规范,以适应新形势发展的需要,这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依法 行政、行为规范。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授权农机监理机构在行政管理活动中的具 体行政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
第一,许可行为。
这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活动中对相对一方当事 人从事某一具体事项的权利和资格的认可或肯定。
对农机监理机构来讲, 说得具体一点,就是对农业机械及其驾驶、操作人员从事农机作业事项的权 利和资格的认可。
这是农机监理机构最主要、最普遍、最频繁的一种行政许 可行为。
农机监理机构按章对农业机械及驾驶 、操作人员,进行检验、审验 、 考核,核发牌证,即标志着允许该机具行驶或被使用,该人员取得驾驶或操 作某一特定的农业机械的权利。
未经检审或检审不合格,则禁止使用和驾 驶、操作 ,即丧失了这一权利。
强行使用或驾驶、操作 ,则视为非法,将受到 相应的法定制裁。
农机监理机构的许可行为,只能由农机监理机构本身行使,不能也不允 许再委托或移送或变相转交其他任何单位行驶,否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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