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安全监理.doc

投稿: 监理工程师 更新: 2021-08-05 浏览: 3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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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安全监理 ,安全监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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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安全监理" 收藏此信息打印该信息添加:未知来源:未知 中国的监理工程师面对在"三控、两管、一协调"之外冒出来的"安全[注]监理"一脸的困惑:施工企业的从业人员既是生产经营活动的直接承担者,又是生产安全事故的受害者或责任者。
施工队出了施工安全事故,为什么要罚监理工程师的款呢?甚至还要追究刑事责任呢?这些帽子(如"未能及时发现{或报告}事故隐患"、"未能有效地组织实施监理"等等)的尺寸大得无边,给谁都可以扣上。
于是乎,反应快的,"三十六计走为上",监理行当不干了;反应慢的正在观望(心里在祈祷:我可不要碰上那么不好的运气)。
逃避对于个人来说是可以做到的,对于监理行业来说却是做不到的。
我们必须坦诚地、明明白白地摊开来讨论,深入分析、正确理解、勇于面对新事物;一方面为有关部门科学地完善相关法规(或规章)提供意见,一方面找到行业的出路。


一、合法性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是我国唯一一部对工程监理立法的法律文件。
该法对社会监理的定位是:受建设单位委托,对承包单位在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代表建设单位实施监督。
这一定位的要素有如下3点:

(1)监理单位是中介机构,是社会生产关系中交换领域里的监督者;

(2)监理权限、责任范围是建设单位授予的,监理工程师是建设单位的代表;

(3)在建设项目管理活动中,监理工程师是对承包单位的质量、工期和资金使用实施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是上位法,现在有些"文件"设定的"安全监理责任"超越了上位法规定的责任形式、责任范围和应当承担责任的行为种类,其合法性是令人怀疑的。
再有,我国已经"入世";世贸组织成员国的监理工程师并没有施工安全责任,中国的"文件"设置了这一"壁垒",是否会与"服务贸易总协定"有抵触?

二、合理性问题 建筑业的特点是露天作业、场面大、人员多,受人(机)流动、施工环境、季节和昼夜变化以及进度要求的影响很大,且高处作业和地下(或水下)作业较多,危险性较大。
根据2004年全国伤亡事故的统计资料,人员从高处坠落和物体高处坠落打击伤亡事故造成的死亡人数占全部事故死亡人数的64%;高处坠落事故往往是瞬间突发的,对这类事故要求做到"及时发现隐患"是不合理的;这种要求对政府专职安全监督员和施工企业专职安全监督员来说也很难做到(甚至是不可能做到)。
这种要求如向监理工程师提出,则有故意刁难之嫌。


三、操作性问题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建设单位(业主)是否需要委托中介机构(监理公司)、或者是委托中介机构(监理公司)做哪些事,必将更多地依靠市场调节作用,而不是依靠政府强制。
也就是说,工程建设可以有监理公司介入,也可以没有监理公司介入(现在也有许多项目没有委托监理);那些没有委托监理的建设项目,所谓"安全监理"的职责岂不是挂在"空档"上了吗?即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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