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股权转让款支付实务.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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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股权转让款支付实务 ,外资并购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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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股权转让款支付实务 作者:金阙法律咨询文章来源:本站原创点击数:741更新时间:2009-2-19 外国投资者无论是收购某家看好的境内企业(指非外商投资企业,下同),还是将原来控制的境内"人头公司"收归自己名下,其股权转让款的确定和支付均不像一般的股权并购那样可以自由约定,整个过程更复杂,技术性也更强。
交易双方若不熟悉这些流程和规制,很有可能会导致股权转让协议的有关约定与现行的法律冲突,进而导致相应条款归于无效。
一、股权转让价格的确定 为防止变相向境外转移资本,按照大陆的有关规定,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并购当事人应以资产评估机构对拟转让的股权价值的评估结果作为确定交易价格的依据,禁止以明显低于评估结果的价格转让股权。
但何为"明显低于",法律上并没有明确的规定。
另外,与其它交易一样,股权转让价格亦有税前与税后之分,因此大陆税收政策也是决定股权转让价格的重要因素。
如对于原股东取得转让收入后,根据持股比例先清收债权、归还债务后,再对每个股东进行分配的,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所得额=(原股东股权转让总收入-原股东承担的债务总额+原股东所收回的债权总额-注册资本额-股权转让过程中的有关税费)×原股东持股比例。
其中,原股东承担的债务不包括应付未付股东的利润。
二、资产变现专用账户的开立及资金准入申请 不同于一般的股权转让,外国投资者并购内资企业出让方应先申请开立资产变现专用账户,然后再申请资金准入,以上步骤均应当经所在地外汇局根据相关规定核准,银行凭外汇局出具的核准件办理相应业务。
值得注意的是,按照有关规定,开立资产变现专用账户的前提是目标公司(即被收购内资企业)已进行外汇登记,而办理外汇登记必须提交变更后的营业执照。
因此,在股权转让协议中约定以取得变更后的批准证和营业执照作为分期支付股权转让款的时间点时,应注意不要将付款程序本末倒置,比如,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取得批准证之日起10日内支付首期股权转让款,但此时资产变现专用账户尚未开立,根本无法办理资金入账,事实上该约定是无效的。
不过,根据有关规定,若外国投资者或外商投资的公司并购境内企业同时增加注册资本时,申请办理外汇登记或开立资本金账户时不需要提交变更后的营业执照,此种情况的付款安排则又是另外的情形。
在开立资产变现专用账户并申请资金准入后,股权转让方还应到其所在地外汇管理机关办理转股收汇外资外汇登记并出具相关证明,转股收汇外资外汇登记证明是证明外方已缴付的股权收购对价已到位的有效文件。
三、股权转让款付款期限 外国投资者在购并境内企业时,通常会倾向于采取延长股权转让款付款时间的方式来保障交易的安全,但根据大陆法律规定,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外国投资者应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3个月内向转让股权的股东支付全部对价。
对特殊情况需要延长者,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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