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0908 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doc

投稿: 监理工程师 更新: 2021-08-18 浏览: 3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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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0908 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 ,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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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外汇管理局 二OO六年第10号   《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第7次部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公布,自2006年9月8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部长薄熙来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李荣融   国家税务总局局长谢旭人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长王众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尚福林   国家外汇管理局局长胡晓炼   二OO六年八月八日 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   目录   。





第一章总则   。





第二章基本制度   。





第三章审批与登记   。





第四章外国投资者以股权作为支付手段并购境内公司   。





第一节以股权并购的条件   。





第二节申报文件与程序   。





第三节对于特殊目的公司的特别规定   。





第五章反垄断审查   。





第六章附则   。





第一章总则   。





第一条为了促进和规范外国投资者来华投资,引进国外的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提高利用外资的水平,实现资源的合理配置,保证就业、维护公平竞争和国家经济安全,依据外商投资企业的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法》和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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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系指外国投资者购买境内非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称"境内公司")股东的股权或认购境内公司增资,使该境内公司变更设立为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称"股权并购");或者,外国投资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并通过该企业协议购买境内企业资产且运营该资产,或,外国投资者协议购买境内企业资产,并以该资产投资设立外商投资企业运营该资产(以下称"资产并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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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应遵守中国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遵循公平合理、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造成过度集中、排除或限制竞争,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不得导致国有资产流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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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应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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