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2009年修订).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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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2009年修订) 发文日期 2009年06月22日 有效范围 全国 发文机关 商务部 文号 商务部令2009年第6号 时效性 现行有效 生效日期 2009-06-22 所属分类 兼并与收购(公司法->兼并与收购) 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 商务部令2009年第6号 2009年6月22日 为保证《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与《反垄断法》和《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相一致,对《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作如下修改:
一、删除。
第五章"反垄断审查",在"附则"中新增一条作为。
第五十一条,表述为:"依据《反垄断法》的规定,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达到《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规定的申报标准的,应当事先向商务部申报,未申报不得实施交易。
" 此后条文、章节顺序依次调整。
二、对以下条款作文字修改: (一)将第十六条。
第四款中"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如果外国投资者出资比例低于企业注册资本25%的,投资者以现金出资的,"修改为"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如果外国投资者出资比例低于企业注册资本25%,投资者以现金出资的"。
(二)将。
第三十六条。
第一款"自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6个月内,如果境内外公司没有完成其股权变更手续,则加注的批准证和中国企业境外投资批准证自动失效,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境内公司预先提交的股权变更登记申请文件核准变更登记,使境内公司股权结构恢复到股权并购之前的状态",修改为"自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6个月内,如果境内外公司没有完成其股权变更手续,则加注的批准证和中国企业境外投资批准证自动失效。
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境内公司预先提交的股权变更登记申请文件核准变更登记,使境内公司股权结构恢复到股权并购之前的状态。
" (三)将。
第四十二条。
第一款第(一)项和。
第四十四条。
第一款第(三)项中的"最终控制人"修改为"实际控制人"。
此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
部长:陈德铭 附件: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 目录 。
第一章总则 。
第二章基本制度 。
第三章审批与登记 。
第四章外国投资者以股权作为支付手段并购境内公司 。
第一节以股权并购的条件 。
第二节申报文件与程序 。
第三节对于特殊目的公司的特别规定 。
第五章附则 。
第一章总则 。
第一条为了促进和规范外国投资者来华投资,引进国外的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提高利用外资的水平,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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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碎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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