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改委办公厅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项目核准有关问题的复函.doc

投稿: 清风 更新: 2021-08-17 浏览: 3次
侵权违规举报

内容介绍

国家发改委办公厅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项目核准有关问题的复函 ,外资并购法律法规。
欢迎下载!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项目核准有关问题的复函(发改办外资[2011]1213号) 发布时间: 2011年07月27日     发布处室: 外资处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外国投资者 并购境内企业项目核准有关问题的复函 上海市、江苏省发展改革委: 报来《上海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外资并购项目受理与安审机制衔接问题的请示》(沪发改外资[2011]015号)、《江苏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外资并购管理衔接等事项的请示》(苏发改外资发[2011]267号)收悉。
经研究,现就建立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安全审查制度后,项目核准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一、根据《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国务院第346号令)、《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22号令),限额以下各类外商投资项目,包括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项目、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项目、外商投资企业增资项目和再投资项目等,由地方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核准管理。


二、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安全审查制度的通知》(国办发[2011]6号),属于并购安全审查范围的项目,应由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安全审查部际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进行安全审查。
地方发展改革部门在受理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项目核准申请时,对属于并购安全审查范围,但外国投资者没有提出并购安全审查申请的,应暂停项目核准程序。
联席会议确认不影响国家安全的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项目,按照现行外商投资项目管理有关规定办理项目核准。
联席会议确认影响国家安全的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项目,不得办理项目核准。


三、地方发展改革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精神,增强大局和责任意识,从投资准入、资本项目管理、保障公共利益等方面进行项目核准,促进外资并购有序发展。
对属于并购安全审查范围的项目,要配合联席会议做好安全审查工作,提供有关信息和意见,在积极利用外资的同时维护国家安全。
二O一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下载地址

进入下载页
文件大小
26.5KB
上传作者
清风
文件类型
.doc

健康绿色上网,共建和谐网络环境,禁止发布任何违法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