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官方参展者展区内商业活动的补充规定.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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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第H-08-3号 (总第033号) 关于官方参展者展区内商业活动的补充规定 (上海世博会事务协调局于二○○八年十一月五日发布) 官方参展者应根据《特殊规章》第9号和《参展合同》的规定,就其在 展区内开展的商业活动向组织者缴纳提成费,并向中国政府税务部门缴纳相 关的税款。
组织者就《参展指南(
2)》H部分有关内容作以下补充规定 :
1.提成费 根据《特殊规章》第9号
第七条的规定,提成费按商业活动税后收入总 额的一定比例计算,具体如下: 餐厅:高级餐厅 3%;特色餐饮店6%;快餐厅8%。
销售商品:10%。
开设餐厅的税后收入总额是指营业收入扣除营业税后的金额;开设纪念 品店的税后收入总额是指销售收入扣除增值税后的金额。
2.税费 官方参展者在展区内的商业活动参照外国企业来华相关税收规定征收。
官方参展者在展区内开设餐厅,应按营业收入缴纳征收率为5%的营业 税,0.05%的河道管理费和 2.5%的企业所得税。
官方参展者在展区内开设纪念品店,应按销售收入缴纳征收率为 4%的 增值税,0.04%的河道管理费和 2.5%的企业所得税。
官方参展者开展商业活动涉及税种、税率变化的,组织者根据税务机关 的审定,予以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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