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部企业间的贷款.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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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企业间的贷款 内部企业间贷款的实质性问题,就是跨国集团中金融业务的转让定价问题。
跨国集团中相应的公司可能会偏离市场信贷利率水平,或是提高贷款利率,或是降低贷款利率。
内部企业间贷款的目的在于,通过这种方法降低利息的预提所得税(如果降低利率);或者进行利润的再分配,将高税管辖区的利润以支付利息的形式转移至避税地(如果提高税率)。
在后一种情况下,借款公司债务量的增加以及相应贷款利息总额的提高,增加了应税所得中的扣除额,从而减轻了公司的税收负担。
这类内部企业的贷款所造成的结果是,公司的借贷资本量大大超过自有资本量,债务与产权的比率扩大。
这种来自跨国集团联合公司的贷款被称为资本弱化(thincapitalization)现象。
在这种情况下,国际税收筹划机制的基础在于各国的税法中对公司的债务和资本的税收并不一致。
例如,对于公司支付的利息,税法一般允许作为费用扣除,而支付的股息则不得扣除,而且股息的预提税税率一般比利息要高。
这种状况可能会促使经济主体追求在跨国公司内部企业结构范围中举债投资,以取得税收上的好处。
如果位于高税国的居民公司从避税地的子公司获取贷款,并完全用信贷资金组成自己的基金,那么整个集团的有效税率将大大降低。
除此之外,虽然向国外联合公司支付利息要缴纳预提所得税,但是,正如前述,如果能利用基地公司和国际税收协定,预提所得税就可获得减免税的优惠。
有鉴于此,公司在追加资本的过程中,向子公司或集团外独立公司和银行借款,较之发行新股票有利得多。
显然,如果跨国集团决定在这方面确立自己的国际税收筹划策略,那么位于高税国的居民公司应拥有尽可能少的自有资本,以借款形式吸引所有基金。
这个举动实际上将取消所在国来自这个公司的税收收入。
当然,对这种借贷资本与自有资本比率的变化而导致的资本弱化现象,遭受税收收入流失的国家也不可能等闲视之。
为了抵制资本弱化现象的出现,很多发达国家在自己的税法中制定了相应的限制性条款。
其中,税法规定了借贷资本与自有资本的限制性比率,以及税务部门有权根据情况调整资本中债务的比例。
有些利息支出将被视作股息支出,并不能从公司的应税所得中列支扣除。
在这种情况下,虚假的债务支出也将不允许从应税所得中扣除。
此类严格的限制性规定也针对拥有海外受控公司的公司。
内部企业贷款利率的自发浮动应与当地市场的商业贷款利率保持一致。
对于欧洲货币的贷款,就是世界金融中心的利率(LIBOR/PIBOR/PrimeRate等);对于其他类型的贷款,则是国内金融市场的利率。
为了避免对关联企业之间借贷交易逐笔核算审查的麻烦,美国财政部在《财政条例》中列入了安全港规则(safehavenrule),即对利率规定了上下限。
如果债权人不是专门从事贷款业务的企业,其贷款利率在此幅度范围内,即被认定为正常交易利率,国内收入局不予审查调整。
然而,如果债权人用以发放贷款的资金是在债务人的所在地取得的,安全港规则将不适用。
由于金融市场中的利润经常处于波动之中,安全港的范围并非是一成不变的,而是定期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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