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内业之九.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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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事故统计 报告调查处理和统计制度 为了及时报告统计、调查和职工伤亡事故,积极采取预防和处理措施,防止伤亡事故发生, 特制定本规定:
1、凡发生职工伤亡事故,必须按照《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进行调查、统计和报告。
如果隐瞒不报、虚报或故意延迟报告,责任者应受经济和行政及至追究法律责任。
2、凡发生工伤事故,应由负伤者或事故现场有关人远将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原因等立即报告工地负责人,轻伤事故在当日下班前由工地负责人报告公司安全部门,重伤和死亡事故应由负伤者或事故现场有关人员立即直接报告企业负责人和安全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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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所有事故,均需按照"四不放过"原则认真调查、分析原因。
确定性质,明确责任,提聘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意见,制定改进措施。
4、公司建立健全工伤事故报告档案。
对重大事故的现场照片、诊断证明、事故调查包谷等资料应妥善保管,不得遗失。
对职工发生伤的勤和单据须由专职安全远和有关部门签字后才能生效。
5、所有事故应逐级写出《工人职工伤亡事故登记》,上报主管部门,由公司安全部门分别情况上报有关处理,并填写未逐事故登记,上报公司。
2、轻、重伤事故,由公司安全部门牵头。
组织生产、技术、安全等有关人员以及工会成员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写出事故结案/
7、统计具体程序,应严格遵照《建设职工伤亡事故统计办法》有关规定。
二、重伤事故现场清理,由分公司报经公司主管经理批准。
三、死亡事故现场清理,由公司报请市劳动局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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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对事故的处理,必须坚持事故原因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严肃处理不放过的"四不放过"原则进行。
一、真实、客观地查清事故原因。
二、公正、实事求是的查明事故的性质和责任。
三、严肃认真地制定并落实预防类似事故重复发生的防范措施。
第十条对事故责任者,要根据事故情节及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分别给予经济处罚,行政处分,对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经济处罚:按公司《安全生产经济处罚制度》的规定执行。
二、行政处分: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厂查看、开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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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事故责任者,应给予处罚或处分,对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玩忽职守,违反安全生产责任制,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而造成事故的
二、扣压、拖延执行"劳动安全检查指令"、"安全隐患通知"造成事故的。
三、设计不符合国家技术规范和安全规定,致使设计本身有缺陷或工艺不和理而造成事故的
四、对新工人或新调换岗位的工人不按规定进行安全培训、考核而造成事故的 。
五、组织临时性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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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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