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监理机构实施安全生产监理.doc

投稿: 学流泪 更新: 2021-08-12 浏览: 3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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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监理机构实施安全生产监理 ,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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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监理机构实施安全生产监理   

一、首先应当了解安全生产监理责任   (一)监理单位应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方案进行审查,未进行审查的,监理单位应承担《条例》。


第五十七条的法律责任。
  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未经监理单位审查签字认可,施工单位擅自施工的,监理单位应及时下达工程暂停令(B1表),并将情况及时面报告建设单位。
监理单位未及时下达工程暂停令并报告的,应承担《条例》。


第五十七条规定的法律责任。
  (二)监理单位在监理巡视检查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下达面指令(B2表)要求施工单位进行整改或停止施工。
监理单位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没有及时下达面指令要求施工单位进行整改或停止施工的,应承担《条例》。


第五十七条规定的法律责任。
  (三)施工单位拒绝按照监理单位的要求进行整改或者停止施工的,监理单位应及时将情况向当地建设主管部门或工程项目的行业主管部门报告。
监理单位没有及时报告,应承担《条例》。


第五十七条规定的法律责任。
  (四)监理单位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应当承担《条例》。


第五十七条规定的法律责任。
  监理单位履行了上述规定的职责,施工单位未执行监理指令继续施工或发生安全事故的,应依法追究监理单位以外的其他相关单位和人员的法律责任。
  附一:   。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   (二)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的;   (三)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   (四)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标准实施监理的。
  

二、建设工程安全监理的主要工作内容   监理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及监理委托合同实施监理,对所监理工程的施工安全生产进行监督检查,具体内容包括:   (一)施工准备阶段安全监理的主要工作内容   

1、监理单位应根据《条例》的规定,按照工程建强制性标准、《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和相关行业监理规范的要求,编制包括安全监理内容的项目监理规划,明确安全监理的范围、内容、工作程序和制度措施,以及人员配备计划和职责等。
  

2、对中型及以上项目和《条例》。


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监理单位应当编制监理实施细则,实施细则应当明确安全监理的方法、措施和控制要点,以及对施工单位安全技术措施的检查方案。
  

3、审查施工单位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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