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通字[2009]46号文.doc

投稿: 监理工程师 更新: 2021-08-12 浏览: 3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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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通字[2009]46号文 ,公通字[2009]46号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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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通字[2009]46号 关于印发《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委,江苏、山东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建设局: 为有效防止建筑外保温系统火灾事故,公安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联合制定了《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暂行规定》,现印发你们。
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相关标准规范制修订后,按发布的标准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
公安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五日 主题词:消防建筑外保温系统△防火 抄送: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
中央政法委。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有关部门。
公安部党委,部属局级单位。
(存档3份共印700份) 公安部办公厅2009年9月28日印发 承办人:沈纹张磊校对:马恒 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暂行规定 。


第一章一般规定 。


第一条本暂行规定适用于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的防火设计、施工及使用。



第二条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宜为A级,且不应低于B2级。



第三条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设计、施工及使用,除执行本暂行规定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规范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墙体 。


第四条非幕墙式建筑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住宅建筑应符合下列规定:

1、高度大于等于100m的建筑,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A级。


2、高度大于等于60m小于100m的建筑,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2级。
当采用B2级保温材料时,每层应设置水平防火隔离带。


3、高度大于等于24m小于60m的建筑,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2级。
当采用B2级保温材料时,每两层应设置水平防火隔离带。


4、高度小于24m的建筑,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2级。
其中,当采用B2级保温材料时,每三层应设置水平防火隔离带。
(二)其他民用建筑应符合下列规定:

1、高度大于等于50m的建筑,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A级。


2、高度大于等于24m小于50m的建筑,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A级或B1级。
其中,当采用B1级保温材料时,每两层应设置水平防火隔离带。


3、高度小于24m的建筑,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2级。
其中,当采用B2级保温材料时,每层应设置水平防火隔离带。
(三)外保温系统应采用不燃或难燃材料作防护层。
防护层应将保温材料完全覆盖。
首层的防护层厚度不应小于6mm,其他层不应小于3mm。
(四)采用外墙外保温系统的建筑,其基层墙体耐火极限应符合现行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



第五条幕墙式建筑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建筑高度大于等于24m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A级。
(二)建筑高度小于24m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A级或B1级。
其中,当采用B1级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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