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公司工程部质量缺陷处理管理办法(200.doc

投稿: 逍遥行 更新: 2021-08-10 浏览: 3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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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公司工程部质量缺陷处理管理办法(200 ,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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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 重庆公司工程部 质量缺陷处理管理办法 版号:2009年版 编制人 杨秋生 审核人 技术负责人 项目经理 批准人 曾礼 发布单位 重庆公司工程部 页数 共4页 发布日期 2009年3月 生效日期 2009年3月

1、目的:规范重庆公司工程部(含兴龙湖公司)工程质量缺陷的处理程序

2、适用范围   适用于重庆龙湖地产工程项目部和景观装饰项目部的质量缺陷处理管理。


3、术语 3.1缺陷   建筑工程质量中不符合规定要求的检验项或检验点,按其影响程度可分为一般质量缺陷和严重质量缺陷。
3.2一般质量缺陷 对结构构件的受力性能或安装使用性能无决定影响的缺陷。
3.3严重质量缺陷   对结构构件的受力性能或安装使用性能有决定性影响的缺陷。


4、管理要求及处理程序 4.1一般质量缺陷 4.1.1管理要求 4.1.1.1当质量缺陷处在萌芽状态时,工程项目部和项目监理部应予以及时制止,并要求施工单位立即改变不正当的施工操作工艺,加强技术交底工作。
4.1.1.2当质量缺陷出现在某道工序或分项工程完工后,且对下道工序无影响时,工程项目部会同项目监理机构对质量缺陷产生的原因以及修补措施和预防办法进行确认后,由施工单位在适当的时候安排处理。
监理对处理情况进行跟踪,报工程项目部备案。
4.1.2处理程序 4.1.2.1因施工原因产生的质量缺陷,应由施工单位提出修补方案和办法,经监理批准,报告工程项目部同意后进行处理。
监理监督处理完毕后,经施工单位自检合格并报监理确认签字后有效。
4.1.2.2修补措施不应降低质量控制指标或验收标准。
4.1.2.3对已完工的质量缺陷,但并不构成危害工程安全,且能满足使用要求的,经监理、设计和工程项目部同意可不作修补处理。
4.2严重质量缺陷 4.2.1管理要求 4.2.1.1发生严重质量缺陷后,施工单位在一个工作日内提交质量问题报告给项目监理机构和工程项目部,如实反映质量问题的部位,危害程度,需要采取的应急措施。
4.2.1.2项目监理机构总监与工程项目部项目经理按出现问题影响程度以及对下一道工序有无影响,商定是否发出部份暂停工指令。
4.2.1.3工程项目部配合项目监理机构的监理工程师组织对严重质量缺陷的调查,原因分析及审批。
施工单位提出的处理方案,应通过设计签认。
4.2.1.4设计原因产生的质量缺陷,通过工程项目部要求设计方提出处理方案,由施工单位处理 4.2.1.4对严重质量缺陷,应报告该项目的质量监督机构(质监站)。
4.2.2处理程序 4.2.2.1如严重质量缺陷对下道工序有影响,施工单位应立即安排处理,由监理工程师旁站监督,工程项目部成员巡视检查,共同验收。
4.2.2.2施工单位提交严重质量缺陷处理报告。
处理报告应包括:出现部位(附照片)、原因分析、处理方案、处理完毕(附照片)的验收确认、预防措施。
处理报告进入工程档案。
4.2.2.3当施工单位对工程严重质量缺陷的处理隐瞒或拖延处理,以及处理不当或处理结束未经项目监理机构认证,则对出现严重质量缺陷及受影响的部份工程视为不合格,不予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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