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理管理篇(试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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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监理管理办法 。
第一章监理单位及人员要求 。
第一条、参与本项目施工的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应严格执行《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认真根据合同做好施工全过程的质量、安全、环保、费用、进度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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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必须按照"严格监理、优质服务、公正科学、廉洁自律"的原则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施工监理的各项方针政策、法规,制定详细的工作计划,明确岗位职责,严格检查制度,努力做好监理工作。
把创建一流的工程项目,塑造一流的监理队伍形象做为工作的奋斗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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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监理工作依据国家法律和有关技术、经济法规、技术标准、技术规范、施工图纸、施工合同文件及监理服务合同所明确的各项任务。
监理工程师和承包人在工程实施过程中有关的会议记录、函电和其它文字记载以及监理工程师批准的所有图纸、监理指令等属于监理依据的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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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本项目将严格监理人员准入制度,所有进场的监理人员必须经项目办资格审查、考核(笔试和面试)合格后方可挂牌上岗进行本项目的监理工作。
未经审查而私自进场承担监理任务的人员,项目办将勒令其退场,并对驻地高监和项目监理部给予处罚和通报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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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项目监理部应保持监理人员的稳定性。
若情况特殊,监理单位确实需要更换派驻到项目所在地履行监理服务的监理人员时,应事先得到项目办的批准(原则上不能更换)更换人员的资历不应低于原人员的资历,项目监理部在调整前半个月将更换人员的资质情况报项目办审查,审查合格后方可换人,驻地高监每更换一人按2万元/人向业主提交违约金,其余专业监理工程师每更换一人则应向业主提交违约金1万元;累计更换人员不能达到5人次。
违反此规定的,项目办将按招标文件及监理服务合同的规定进行处罚,严重者将给予通报批评,黄牌警告或业主将没收其履约担保(如未交履约担保,将没收其投标担保)并予以清除出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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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监理单位派驻到项目所在地履行监理服务的项目负责人及主要监理人员,必须常驻现场。
因某种原因需要暂时离开现场时,请假三天以内由监管科批准,请假3天以上报项目办领导批准,报监管科备案;遇见检查、及主要工程的主要施工环节不予请假。
必须要以面形式请假、口头请假无效。
如果驻地高监、主要监理人员离开现场的时间超过一周,则监理单位必须按投标文件要求派同样资历的备用人员来顶替。
凡不向业主请假并未获得批准则按擅自离开现场处理,按每人每天3000元进行处罚,缺勤严重者将给予通报批评,黄牌警告等。
监理部应如实将各监理人员出勤情况及工作内容,在每月末随监理月报一同提交给项目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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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监理人员的主要任务是监督承包人在实施合同各个方面是否严格按合同要求执行。
监理人员在严格遵守合同规定的同时,要及时发现合同文件存在的矛盾和问题,并向项目办反映,由项目办及时解释和答复。
各级监理人员对于其职责范围内的问题要认真调查研究,及时处理,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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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流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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