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监理监理人员管理暂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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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建设工程监理人员管理暂行办法 2002-5-2111:27 【大中小】【打印】【我要纠错】 二OO二年五月二十一日 。
第一章总则 。
第一条 为加强监理人员管理,规范监理人员执业行为,提高监理人员素质,保证工程监理质量,根据建设部《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和注册试行办法》和《江苏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规定,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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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监理人员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工程监理人员管理,必须遵守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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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监理人员是指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
本办法所称监理人员管理是指对监理人员的资格管理、注册管理和执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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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监理人员管理实行分级管理制度。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理工程师的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理员的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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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资格管理 。
第五条 监理人员的资格通过考试的办法取得,考试题目统一从省题库中随机抽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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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写全省统一的监理人员的考试大纲、培训和设立题库等工作。
监理人员的考试和培训等有关工作可委托监理协会承办,并按培训自愿参加、考试和培训分开的原则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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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申报省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具备与工程建设相关的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并具有三年以上工程监理、设计、施工和工程管理实践经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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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申报省监理员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具有中专以上学历或具备与工程建设相关的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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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监理工程师的考试每年举行一次,原则上在每年的10中旬进行,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安排;监理员的考试次数和时间由设区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安排。
第十条 下列人员可以不参加监理人员资格考试,直接取得省监理工程师资格: (一) 已取得国家监理工程师资格证的; (二) 已取得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临时
二、三级总监资格证的; (三) 具备与工程建设相关的高级技术职称、具有三年以上监理工作经历、年龄在55周岁以上,获得监理企业推荐,并通过设区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和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准。
本办法实施前已取得设区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布发的监理人员资格证的人员,直接取得省监理员资格。
第十一条 已取得国家监理工程师资格证的人员,不再重新核发《江苏省监理工程师资格证》。
第十二条 参加江苏省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合格的人员或属于本办法第十条。
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情况的,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布发《江苏省监理工程师资格证》。
第十三条 参加江苏省监理员资格考试合格的人员或属于本办法第十条。
第二款情况的,由设区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江苏省监理员资格证》,并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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