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能实习事业协议.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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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能实习事业协议(1) ,有关日本技能实习的协议。欢迎下载!
附件1: 本协议适用于中国派遣机关与日本监理团体之间签署合作协议使用 技能实习事业协议 (参考版) 中国△△公司(以下称"派遣机关")与日本○○(以下称"监理团体")遵照两国各项法令,就监理团体及技能实习生接收企业等(以下称"实习实施机关")针对派遣机关派遣技能实习生实施技能实习事业(以下称"技能实习事业")的相关事宜,签署以下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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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目的) 。
第一条技能实习事业旨在根据日本的各项法令,通过让技能实习生学习日本产业界拥有的技能、技术或知识(以下称"技能等"),谋求向海外转移技能等,以有助于培养肩负中国产业发展重任的人才,同时推进两国的相互理解和亲善友好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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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技能实习事业的基本框架 (在日本的在留期限) 。
第二条根据《出入国管理及难民认定法》(以下称"入管法")的规定,在日本的在留期限分别设定为"技能实习1号"和"技能实习2号"。
2、有关"技能实习1号"在留期限,每位技能实习生不超过1年。
3、"技能实习2号"是指经技能实习生本人、技能实习生的所属机构、中国派遣机关、监理团体以及实习实施机关的同意,在地方入国管理局申请办理转为"技能实习2号"在留资格变更手续并获得批准,随后在地方入国管理局申请办理有关"技能实习2号"在留期限更新手续并获得批准的在留期限。
"技能实习1号"和"技能实习2号"在留期限共设定在3年以内。
(讲习及在日本国外的讲习或外部讲习) 。
第三条 根据"入管法"的规定,技能实习生入境后最初接受的讲习,应由监理团体根据相关法令妥善实施。
2、讲习时间为"技能实习1号"在留期限的6分之1以上。
但监理团体在日本国外(中国)举办的讲习、中国的官方机构或教育机构举办的外部讲习内容符合下一条款规定的条件,技能实习生在入境前6个月之内已经实施了1个月以上且达到160小时以上的讲习时,可将讲习时间设定为在留期限的12分之1以上。
3、在日本国外(中国)举办的讲习或外部讲习,有关日语、在日本的一般生活知识以及有助于在日本顺利掌握技能等的知识,应在中国以讲义授课的形式(包括参观)实施。
4、监理团体应向派遣机关支付委托讲习费○○日元/人,按照实施委托讲习的人数,在技能实习生赴日前一起直接付给派遣机关。
(技能实习) 。
第四条有关"技能实习1号"的技能实习,应在技能实习生和实习实施机关之间签署雇用合同的基础上,根据监理团体制订的技能实习计划,自讲习结束后开始妥善实施。
2、有关"技能实习2号"的技能实习,应在与"技能实习1号"相同的实习实施机关从事同一技能等的实习,在技能实习生和实习实施机关之间签订雇用合同的基础上,按照监理团体或实习实施机关制订的技能实习计划妥善实施。
3、技能实习应在监理团体的负责和监理之下,由监理团体和实习实施机关在明确责任分工的基础上进行。
(技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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