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监理收费若干规定11.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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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建设厅 关于加强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 管理的若干规定 为贯彻落实国家发改委、建设部《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发改价格【2007】670号),加强对建设工程监理工作的管理,规范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工程发包人和监理人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我省工程监理行业的健康发展,特作如下规定: 。
第一条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监理及相关 服务收费应遵循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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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监理与相关服务是指监理单位接 受建设单位委托,为其提供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的质量、进度、费用控制管理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合同、信息等方面协调管理服务,以及勘察、设计、保修等阶段的相关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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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应当遵循公开、公 平、公正、自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需进行监理招标的工程,应重点考虑监理单位资信程度、监理方案等技术因素,不得以压低监理费用为优选条件。
监理单位应依照本规定要求进行合理报价,超出规定范围的报价不得参与评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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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监理单位提供的监理与相关服务应当符合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满足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和质量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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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包括建设工程 施工阶段的工程监理服务收费和勘察、设计、保修以及设备采购监造、招标投标、后评估等阶段的相关服务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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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建设工程监理及相关服务收费,应当体现优质 优价原则,监理与相关服务委托合同中应当明确监理单位的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服务质量、收费依据、收费标准及监理收费额和支付方式等;对由于监理人提供的监理和相关服务节省投资、缩短工期的应约定奖励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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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监理企业与建设单位签订监理与相关服务委托合同后,应按新的《河北省建设工程监理备案表》(见附件)及有关资料要求,按工程隶属关系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备案表中规定的内容进行核查。
建设单位持经备案后的《河北省建设工程监理备案表》办理施工许可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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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发改 委、建设部《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接受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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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或市场调节价。
第十条下列建筑工程施工阶段的监理收费必须实行政府指导价: (一)国家、省和设区市确定的重点工程; (二)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以及使用外国政 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 (三)项目总投资额在一千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工程; (四)商品住宅、经济适用住房、建筑面积在二万平方 米以上的非商品住宅小区、七层以上非商品住宅和地基结构复杂的多层住宅工程; (五)文化、教育、卫生和体育等公共建筑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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