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沈阳市节约能源条例(2010修正).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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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沈阳市节约能源条例(2010修正) 【颁布部门】沈阳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文字号】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1号 【颁布时间】2010-08-30 【实施时间】2010-10-01 【正 文】 《沈阳市节约能源条例》由沈阳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10年6月12日修订,已经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10年7月30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0年8月30日 沈阳市节约能源条例(2010修正) (2005年4月22日沈阳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2005年5月28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批准 2010年6月12日沈阳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二十一次会议修订; 2010年7月30日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 。
第一章 总则 。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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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能源管理、开发、利用、经营及其相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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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节能工作的监督和管理。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并接受同级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的指导。
市节能监察中心是本市节能监察机构,负责节能日常监察工作,依照本条例的授权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委托,对违反本条例的有关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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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节能工作应当遵循宏观调控,依法管理,市场导向,技术进步,降耗增效,政策激励和全社会参与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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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节能宣传和教育,普及节能科学知识,增强全民的节能意识。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履行节能义务,有权制止和举报浪费能源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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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支持节能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和推广,对节能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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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节能管理 。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本市节能专项规划,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
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市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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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市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根据市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制定年度节能计划,确定年度节能目标和节能措施,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市年度节能计划,确定年度节能目标和节能措施,报市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批准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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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市实际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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