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财政局文件.doc

投稿: 琳琳 更新: 2021-08-12 浏览: 3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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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文件 ,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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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文件  京财经二〔2011〕1362号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 既有非节能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项目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节能减排工作精神,加大建筑节能工作力度,切实推进北方采暖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工作,完成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下达的"十二五"时期节能减排目标,我们制定了《北京市既有非节能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项目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北京市既有非节能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项      目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主题词:财政建筑节能补助资金通知  抄送: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     会。
 北京市财政局办公室2011年6月29日印发 附件: 北京市既有非节能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项目 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


第一章总则   。


第一条根据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北方采暖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7〕957号)、《关于推进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建科〔2008〕95号)、《关于进一步深入开展北方采暖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工作的通知》(财建[2011]12号)及市政府相关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加强该项资金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既有非节能居住建筑(中央国家机关和部队管理的除外),实施建筑围护结构节能改造、室内供热系统计量及温控改造(简称:既有非节能居住建筑供热计量与节能改造),适用本办法。
  。


第三条本市既有非节能居住建筑的改造资金,实行多元化筹措和以奖代补、定额补助原则。
  。


第四条补助资金按照经市政府批准分解下达给各区县的年度改造任务,以预拨和清算的方式,拨付到各区县财政部门,各区县财政部门按规定可统筹用于属地内城镇既有非节能居住建筑的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工作。
   。


第二章改造内容及资金使用范围   。


第五条补助资金使用范围   (一)既有非节能居住建筑围护结构节能改造,包括更换外窗,进行外墙屋面保温和楼门节能改造。
(二)既有非节能居住建筑的供热计量改造,包括室内采暖系统供热计量及温度调控改造。
  。


第六条补助资金不得用于以下项目   (一)属于城市拆迁范围内的居住建筑改造。
  (二)政府投资项目的节能改造。



第三章补助标准   。


第七条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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