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业(3).doc

投稿: 雅雅 更新: 2021-08-16 浏览: 3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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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业(3) ,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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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建筑工程专业课作业


1、简述合同分类?什么是要约承诺?缔约过失责任的要件是什么? 答:合同分类:①根据法律是否赋予特定合同名称并设有专门规范,合同分类:合同分类合同可以分为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②依合同当事人之间是否互负义务,合同可以分为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③依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是否存在对价关系,可以将合同分为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④以合同的成立是否必须交付标的物为标准,可以将合同分为诺成合同和实践合同;⑤根据合同的成立是否必须采取一定形式为标准,可以将合同划分为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

⑥合同还分为格式合同和非格式合同。

要约承诺:要约承诺: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要约的构成要件是:要约人以订立合同为目的向相对人所作的意思表示;要约内容具体确定;要约应表明一旦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合同即告成立)。

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

缔约过失责任的要件:


(1)该责任发生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

这是缔约过失责任的要件:违约责任与缔约过失责任的根本区别。

只有合同尚未生效,或者虽已生效但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时,才可能发生缔约过失责任。

合同是否有效存在,是判定是否存在缔约过失责任的关键。




(2)当事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所要求的义务。

由于合同未成立,因此当事人并不承担合同义务。

但是,在订约阶段,依据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人负有保密、诚实等法定义务,这种义务也称前合同义务。

若当事人因过错违反此义务,则可能产生缔约过失责任。




(3)受害方的信赖利益遭受损失。

所谓信赖利益损失,指一方实施某种行为(如订约建议)后,另一方对此产生信赖(如相信对方可能与自己立约),并为此发生了费用,后因前者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导致合同未成立或者无效,该费用未得到补偿而受到的损失。




2、比较无效合同与可撤销可变更合同的区别? 答:无效合同和可变更、可撤销合同本质的区别在于:无效合同自成立以来,未曾生效过,因为法律对其作出了根本的否定性评价;而可变更可撤销合同自成立以来一直是生效的,只是其中有些问题存在,法律赋予无过错方以撤销权,由此可以自己决定是否撤销。

如果撤销,合同自始不生效,与无效合同一样;而决定不在合理时间内撤销(我国规定是一年),那么合同一直有效。




3、合同终止的情况,法定解除合同的条件是什么? 答:解除合同法定条件:法定解除,指合同生效后,没有履行或者未履行完毕前,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解除条件出现时,行使解除权而使合同关系消灭。

《合同法》。





第九十四条规定了合同解除法定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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