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节约能源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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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节约能源管理办法 长春市人民政府令 第61号 《长春市节约能源管理办法》已经2002年11月15日市人民政府。
第七十六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李述 二○○二年十二月四日 长春市节约能源管理办法 。
第一章总则 。
第一条为加强全市节约能源管理工作,合理有效地利用能源,保护环境,实现经济持续、稳定、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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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的能源节约和管理。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能源开发、利用及其相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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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能源,是指煤炭、原油、天然气、电力、焦炭、煤气、热力、成品油、液化石油气、生物质能和其它直接或者通过加工、转化而取得有用能的各种资源。
本办法所称节能,是指加强用能管理,采取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理以及环境和社会可以承受的措施,减少从能源生产到消费各个环节中的损失浪费,更加有效、合理地利用能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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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长春市经济贸易委员会是本市节能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
负责全市节能工作的监督管理。
县(市)、区人民政府的节能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长春市能源监测机构受市节能工作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负责日常节能工作的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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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市计划、科技、财政、建设、环保、质量技术监督、统计、公安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节能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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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实际制定节能规划,合理调整产业结构、企业结构、产品结构和能源消费结构,推进节能技术进步,开发利用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保障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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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节能宣传和教育,普及节能科学知识,增强全民的节能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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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节能监督与管理 。
第八条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节能工作的领导,部署、协调、监督、检查节能工作,推动能源的合理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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浮生若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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