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能评估和审查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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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能评估和审查管理办法 ,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欢迎下载!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办法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办法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办法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现将《内蒙古自治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三月二十日 内蒙古自治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办法 。
第一条为保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约能源,切实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和综合利用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开展节能工作的意见》(内政发〔2006〕7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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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内蒙古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含新建、改建和扩建)。
项目的设计和建设应当遵守国家节能设计规范和合理用能标准,并编制项目节能评估报告,评估报告内容及深度必须达到相关规定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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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节能评估和审查是指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报告进行评价和审查。
评估报告应包括项目遵循的合理用能标准及节能设计规范;建设项目能源消耗种类和数量分析;项目所在地能源供应状况分析、能耗指标、节能措施和节能效果分析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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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自治区经济委员会负责自治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
自治区各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协助自治区经济委员会做好本系统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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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固定资产项目投资单位在办理投资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手续前,需委托有资质的咨询评估机构编制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报告,报自治区经济委员会审查同意后,到固定资产项目投资主管部门申报投资项目审批、核准、备案等有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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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全区年综合能耗3000吨标准煤及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自治区经济委员会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
年综合能耗3000吨标准煤以下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盟市经济委员会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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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用能工艺、设备及能源品种等建设内容发生重大变更或能源消耗总量超过节能审批能源消耗总量10%及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重新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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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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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部门应严格把关,对未进行节能审查或未通过节能审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不予审批、备案、核准,不得批准开工建设。
第十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过程中,自治区经济委员会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审查意见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检查。
第十一条项目建成后,由自治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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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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